欧盟于2015年4月22日公告Regulation (EU) 2015/628 修订REACH附录17第63项有关铅含量限制。
除修改第6条部分内容之外,新增第7-10条,修订内容如下:
6. 委员会应于2017年10月9日前,依据新的科学资讯评估第1点到第5点材质与替代物质以及第1点产品的铅迁移量,如果适用时,应据此重新评估进行修正。
7. 会被儿童放入嘴巴的物品或可接触的部件其铅含量大于0.05%时不可置于市场或使用于提供给公众物品之中。
本限值不适用于铅释出量不超过0.05 μg/cm2/h (等同于0.05 μg/g/h)的物品或其可接触部件与物品的涂层可以确保物品在两年正常使用下,其铅释出量不会超出上述标准者。此外,本段所谓的「be placed in the mouth by children」指的是物品经拆解后或物品本身突出物的任一个径相小于5 cm者,均可视为可放入口中的部件。
8. 下列物品不适用第7项的要求。
(a) 符合原法规第1点要求的珠宝首饰及其配件(铅含量小于0.05%)
(b) 69/493/EEC于Annex I (categories 1, 2, 3 and 4)定义的水晶玻璃
(c) 非人工合成的宝石与半成品
(d) 至少在500℃烧结的搪瓷、玻璃或陶瓷製品
(e) 钥匙、锁与锁头
(f) 乐器
(g) 铅含量低于0.5%的铜合金製品
(h) 书写工具的笔头
(i) 宗教用品
(j) 可携式碳锌电池或钮扣电池
(k) 符合下列指令的产品
(i)包材指令 (94/62/EC)
(ii)接触食品物质法规 (Regulation (EC) No 1935/2004)
(iii)玩具指令(Directive 2009/48/EC)
(iv)ROHS指令 (Directive 2011/65/EU)
9. 到2019/7/2以前,委员会应再评估第7、8(e)、(f)、(i)、(j)是否可以符合规定
10. 第7项的要求不适用于2016/6/1以前已置于市场上的物品。
资料来源: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