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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委员会对REACH法规附件XVII条款63进行修订

    2015年4月2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EU) 2015/628号法规,对欧盟REACH法规的附件XVII条款63进行修订。

    修订法规要求儿童入口接触产品的铅含量不得高于0.05%,限值要求于2016年6月1日正式生效。第63条款的详细修订内容如下:

    1.第6段替换如下:

 

第6段

2017年10月9日之前,委员会应该就1-5段内容结合最新的科学信息对其替代品以及第1段中的限值进行重新评估,如果有必要,根据相关信息修订本条款。

    

 

    2.新增以下7-10段:

 

第7段

在正常合理可预计的条件下,能被放入儿童口中的产品以及可接触部件中的铅含量(以铅计)大于等于0.05%的,不得投放市场或在供应给公众的产品中使用。

该限量不适用于:产品以及其任何可接触部件的铅释放量低于0.05μg/cm2/hour(或0.05μg/g/h)的,不管是否带涂层;另外要求带涂层的物品,至少保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两年内其铅的释放量不得超过以上限量。

物品及其可接触部件可被儿童放入口中的判别依据为:产品某一维度的尺寸小于5cm,或者其某一可分离部件或突出部位的尺寸小于5cm。

 

 

 

 

 

 

 

 

第8段

作为第7段的豁免,以下产品不受管控:

(a)第1段中已经管控的珠宝类产品;

(b)理事会指令69/493/EEC 的附件I(1, 2, 3 和4类)中定义的水晶玻璃;

(c)非合成或再生的贵重宝石和装饰性宝石(CN 码7103,归于条例(EEC)No 2658/87中),除非其用铅或铅化合物或者经含有此类物质的混合物处理;

(d)珐琅,被定义为至少在500℃的温度下矿物融化、玻璃化或烧结而得到的玻璃化混合物;

(e)包括挂锁在内的钥匙和锁;

(f)乐器;

(g)物品或者物品的某部分由黄铜组成,其黄铜部件的铅浓度(以铅计)不得超过0.5%(质量分数);

(h)书写工具的尖端;

(i)宗教产品;

(j)便携式锌-碳化学电池以及纽扣电池;

(k)以下范围内的物品:

   (i)Directive 94/62/EC 欧盟包装指令;

   (ii)Regulation (EC) No 1935/2004 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法规;

   (iii)Directive 2009/48/EC欧盟玩具安全指令;

   (iv)Directive 2011/65/EU 欧盟RoHS 2.0。

第9段

在2019年7月1日前,委员会应根据最新科技信息,对第7段和第8段(e), (f), (i) 和(j)条款的替代物的适用性、以及第7段中提到的铅迁移量,以及涂层的完整性要求进行重估,若合适,则应据此进行修订。

第10段

首次投放市场日期在2016年6月1日之前的,不受第7段的管控。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5-05-21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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