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电信设备产品准入制度框架
欧盟的一般性准入制度强调环境和隐私保护,适用于包括通信设备在内的所有在欧盟境内销售的产品,如《关于限制在电子电器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 成分的指令》(ROHS)、《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无线与电信终端设备指令》(R&TTE)、“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REACH)、“欧盟行为准则”(COC)、《能耗产品框架指令》(ERP)、“欧洲隐私认证”等。欧盟已从法律上取消专门针对通信设备的审批认证要求,通信设备认证已成为一种商业行为。欧盟重在事后监管,如果执法机构发现产品不满足相关法规的要求,会对其制造商采取罚款、市场禁入、甚至入刑等处罚措施。
此处着重介绍与通信设备关系比较密切的ROHS、WEEE和R&TTE认证。这三个认证源自相应的欧盟指令。指令是由欧洲议会、欧盟部长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作出的对成员国有拘束力的,并责成成员国通过国内程序将其内容转换为国内立法,以履行其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的立法性文件。
不过指令仅在其所欲达到的目标上有拘束力,而在实现该目标的方式和方法上,则没有拘束力,因此欧盟各成员国在这三个认证的落实方面会有差异。
欧盟电信设备投资制度
欧盟没有统一的外来投资审批程序,电信设备投资主要受成员国国家安全审查影响。例如,当投资项目直接与国家安全有关(比如国防),或超过了一定金额,德国、法国和英国均会进行官方的国家安全审查。据中国欧盟商会2013年1月发布的《中国对欧盟境外投资报告》,我国有7%的受访者表示在投资欧盟时遇到过国家安全问题障碍,其中80%来自信息技术和电信部门。此外,通过并购方式开展的电信设备投资可能受欧盟反垄断政策影响。
欧盟有一套统一的公平竞争政策,可对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兼并和收购活动展开调查。欧盟规定,如果参与并购的企业在世界范围内的年销售额共同达到50亿欧元;并且参与并购的企业中至少有两个企业在欧盟的年销售额达到2.5亿欧元;同时,参与并购的各企业在欧盟市场年销售额的三分之二以上不是来自一个和同一个成员国,此类并购交易必须通知欧盟委员会竞争总司进行反垄断审查,低于上述值域的兼并收购可由欧盟成员国的国家竞争管理机构进行审查。
目前,欧盟正在制定统一的外来投资制度框架,对电信设备投资可能产生新的影响。2009年12月《里斯本条约》生效后,外国直接投资正式纳入欧盟共同贸易政策范畴,成为欧盟专属权限。今后,欧盟可代表其成员国对外开展投资协定谈判,内容不仅有投资市场准入,还包括投资保护。新的投资政策正在进一步完善的过程中,很多细节还有待欧委会与成员国以及欧洲议会共同商定。有欧盟委员建议设立一个类似于美国海外投资委员会的审查机构,对来自非欧盟国家的企业实施投资审查,以保护知识产权和国家安全。